太原资深刑事律师
-聂晓东
13700540700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刑事审判
自首知识
管辖知识
联系方式
刑事动态
刑事审判
自首知识
管辖知识
罪名分析
刑罚分类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经济犯罪法规
经济犯罪
刑事诉讼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资讯
1370054070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2日
来源:
太原资深刑事律师
http://www.wzzsxsls.com/
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自首只是可以型情节。对于某些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也可以不予从宽。
此外,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来源:
太原资深刑事律师
律师:
聂晓东
[山西]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7005407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zsxsls.com/art/view.asp?id=888016666394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太原资深刑事律师
- 聂晓东
全国服务热线
1370054070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