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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本质之探究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1日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连续犯本质之探究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但连续犯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大体上主要有一罪论、数罪论之别。实际上,一罪论中除个别学者将连续行为作为刑法上的行为单数探讨,从而认为连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之外,其他论者均承认连续犯是数罪或者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这样的基本前提,如包括一罪说、处断一罪说等观点。包括一罪说是将连续犯归于包括一罪。如有学者认为(同质)包括一罪,指行为的外形上虽然似乎数次符合同一构成要件,但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只是包括地认定一次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犯罪。“盖连续犯之行为,原系多数独立之犯罪行为,只因出于单一之决意,且犯同一之罪名,故法律特包括的论为一罪。”处断一罪说主张连续犯属于处断一罪。如有的学者认为,处断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故有的特征,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的诸种形态,例如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也有学者认为,处断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是指本来应为数罪,仅在科刑上作为一罪处理而已。数罪论都主张连续犯属于数罪,但具体看法不尽一致。如有的学者认为连续犯属于非典型数罪。有些学者主张连续犯应界定为同种数罪,如有的学者认为连续犯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同种数罪,应当依照同种数罪予以并罚。有的学者则将连续犯定性为连续的同种数罪。
  我们赞同数罪论中同种数罪的观点,认为连续犯的本质是数罪,而且是同种数罪。在决定罪数的标准上,虽然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但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犯罪成立,因而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符合的次数来确定罪数。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也就是说,凡行为人基于一个意思活动表现一个独立有责行为一次合于特定构成犯罪事实者,法律上成立一罪,而数次以同样情形,合于特定构成犯罪事实者,即为数罪。由于犯罪构成标准说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且在罪数判断上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进而也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在连续犯本质,即连续犯的罪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上,我们也坚持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构成标准来考量,连续犯的本质是同种数罪,也就是说,行为人连续数次实施的行为,单独来看,其每一次行为都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正如有学者所说,“连续犯因有同种或类似行为之反复实行,并触犯同一之罪名而成立,故其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各自独立构成犯罪,换言之,连续之数个行为乃数个独立构成犯罪之行为也。”由此观之,连续犯是数个犯罪与同一罪名的统一体。申言之,其一,从犯罪构成的次数上,连续犯是数罪。对此我们可从两个方面认识:一方面连续犯的成立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具有多个犯罪故意,即具有连续犯罪意图。不过,对连续意图应作扩大的理解,③即可以是行为人在行为之初就具有实施系列性相同具体犯罪的意图,也可以是一次次行为后形成继续实施相同具体犯罪的意图。因为若对连续意图作狭义理解,则将行为人后续的故意犯罪行为排除在连续犯之外,从而会限制连续犯的范围。另一方面连续犯的成立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多次实施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犯罪行为。其二,从犯罪构成的性质上,连续犯的罪名是相同的。④从犯罪构成角度而言,罪名的相同性是由数罪的同种性决定的。所谓连续犯的连续行为或者行为连续性,是指行为人连续数次实施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并且数次构成件行为的性质相同。“在犯罪构成的特征上,连续犯完全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只不过是符合数个同一罪名的犯罪构成而已。”因此,连续犯的数罪实际上是形式的数罪,而非实质的数罪。因为实质的数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不同,即异种数罪。我们之所以说连续犯是形式的数罪,是因为行为人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相同的。具体来说,一方面连续犯的主观意图是同一的犯罪故意。
  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的数次独立犯罪行为均有具体的犯罪故意,并且数次具体的犯罪故意都具有相同的故意内容。正如有学者所言,“连续犯的构成有两个要件:(1)一人实施多个犯罪;(2)基于同一犯罪意图。其中最后一个因素是将多次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连续起来的关键,没有这个因素,多个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连续犯,而属于实质的犯罪竞合。”另一方面行为人多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是相同的,即连续犯罪行为所侵犯法益的性质是相同的。不过,我们在认识连续犯的本质时,应当正确把握“以一罪论处”与“以一罪名论”的界限问题。我们认为,“以一罪名论”并不等于“以一罪论处”。因为罪名代表的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只要多个犯罪行为属于同一类型,就应当给予同一罪名。因此,罪名的多寡与罪数的单复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对作为数罪的连续犯,是不能“以一罪论处”的。由于同种数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属于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作为同种数罪的连续犯,在具体处罚时应“以一罪名论处”,这已被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所谓“同一之罪名”,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应指构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而言”。当然,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选择性罪名也是性质相同的犯罪,属罪名同一性范畴。此外,就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关系,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有的学者认为同种数罪不是连续犯。因为同种数罪表现为数个行为各自成罪又不具有连续性。在罪数形态理论上,同种数罪与连续犯存在明显区别。同种数罪属于数罪范畴,而连续犯通常属于处断一罪。有的学者认为,连续犯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同种数罪,应当依照同种数罪予以并罚。"还有学者在探讨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关系时,将同种数罪分为连续的同种数罪和非连续的同种数罪,认为与连续犯相并列的应该是非连续犯。我们认为,“同种数罪不是连续犯”并不意味连续犯不是同种数罪,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确存在区别,其区别在于两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我们赞同后两种观点,认为连续犯的本质应当是同种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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