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发放贷款后个人“借”用不付利息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应按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案情:某市一国有医院因资金短缺,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向市房管局申请政策性房改贷款500万元。在办理这笔贷款过程中,市房管局局长刘某私下要求该医院院长王某须从这500万元贷款中借出80万元给其个人经营周转一年,并要求其保密不要将此事让医院其他领导知道。王某应允,一年后,刘某将80万元归还,但未支付利息。
分歧意见:本案在处理中,对于刘某与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分别构成什么罪的问题上,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王某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王某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刘某与王某共谋,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该挪用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王某索借借款,数额巨大,其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构成受贿罪;王某擅自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刘某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与王某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王某身为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80万元借给刘某使用一年,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一款中“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规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尽管王某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将公款挪给刘某使用,但其并未经过组织程序,不能认定为是单位行为,其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可以在量刑中作为酌定从轻的理由,但不能作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况且,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也没有把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将公款借给个人的行为排除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之外,仍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行为。


合作网站

安阳费用收取标准律师 北京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工程分包律师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北京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北京信用证诈骗罪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常德离婚律师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煤矿转让合同律师 广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合肥婚姻家庭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黄岛区刑事律师 济南毒品案辩护律师 嘉定刑事律师 昆明房产律师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兰州电信诈骗律师 柳州互联网合同纠纷律师 梅河口市刑事二审律师 南部县离婚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邳州律师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琼海刑事律师 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陕西刑事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上海网络众筹律师 绍兴损害名誉权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深圳投资并购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沈阳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四平玩忽职守律师 台山律师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盐池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