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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4日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长期以来,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就级别管辖而言,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今天(3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一系列问题随之而生:
  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受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下发过有关文件承认当事人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同时明确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不作书面裁定,当然也就无法上诉,实践中损害当事人程序利益、扰乱管辖秩序的问题难以得到纠正。”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改革现行的对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行政化处理模式,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强化上级法院对级别管辖秩序的审判监督力度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目的所在。
  答辩期间届满仍可提异议
  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同时规定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有的原告就恶意地于管辖异议期满后才增加诉讼请求额,致使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突破:这位负责人指出,为保持原被告之间在管辖争议点上攻击防御的动态平衡,防止原告利用答辩期即为异议期,规避管辖异议制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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