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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判长详解“新交法第一案”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行人违法司机采取措施应变故减轻责任
采取措施如无不当司机责任将低于50%
目前的三者险应属强制险保险公司当赔
保险公司不合作司机可据终审判决起诉
降低精神抚慰金缘于行人违法因素较大
12月5日,行人非法穿行北京二环路被奥拓车撞死一案,在无数争议中一槌定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减轻司机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50%,赔偿死者家属10.08万元,判决刘寰先行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泰保险)进行追偿。
终审虽定音但争议还在,且又产生新的“模糊”。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二审审判长张军,让她来解析这份有特殊意义的判决。
保险公司为何要赔偿5万
张军介绍说,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保险对死者曹志秀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之赔偿义务。“在现有情况下,如果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给车辆上牌照,也不能通过车辆检验,故该险种具有行政强制性质。”张军说,在道交法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中指出,我国目前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并要求各保险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此案中,虽然死者亲属在起诉时并未起诉华泰保险,但考虑到刘寰与华泰保险之间存有保险合同关系,并且道交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华泰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应由刘寰先行负担,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保险进行追偿。
对于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即“如果刘寰向华泰保险追偿5万元,华泰保险不合作该怎么办?”张军表示,刘寰完全可以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华泰保险为被告提起诉讼。
为何减轻刘寰的责任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为何减轻50%而不是其它
对此,张军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即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本案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是行人曹志秀是否具有违反道交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张军介绍,依交通队对死者曹志秀之夫吴军发的询问笔录,足以认定二人穿行违法,且违法穿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综上,曹志秀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了减轻刘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
张军分析说,刘寰已经具有减轻赔偿责任的条件不容置疑,但是减轻责任的幅度比例,则取决于刘寰在发现行人至将行人撞倒致死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依刘寰在交通队的陈述得知,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故而法院认定刘寰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具有不当之处。对此,张军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机动车驾驶者采取措施确有不当,如果没有这个原因,他的赔偿责任将远远降低。所以法院认为,对减轻刘寰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宜过大,综合考虑行人曹志秀以及刘寰的行为,法院认为以减轻刘寰对损害后果所承担赔偿责任50%责任比例为宜。
10.08万赔偿包括哪些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受害人近亲属。受害人近亲属受到损害有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张军分析,在本案中,曹志秀遭受人身损害后所引发的合理费用,急救费、运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受偿范围。但二审法院主要考虑到此种精神痛苦形成曹志秀违法行为的因素较大,所以在终审中降低了原审法院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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