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提请抗诉申请书交给谁?反诉的提起期间是多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Tags: 提请抗诉申请书交给谁,反诉的提起期间是多久

 林上乾律师,温州资深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请抗诉申请书交给谁

  提请抗诉申请书交给谁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 男 年 月 日 出生, 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2010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川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2011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川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12年9月26日最高法院;民申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1、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2、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3、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1、关于符合第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 裁定的;


  2、关于符合第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3、于符合第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关于符合第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关于符合第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第209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二、提请抗诉申请书交给谁


  1、权提起抗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无权提出抗诉;这种情况下,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起抗诉的对象须为已生效裁判。


  3、起抗诉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起抗诉须递交抗诉书。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提交要求抗诉的申请。


  上文就是对于提起抗诉申请书交给谁相关解答,如果大家遇到需要进行抗诉的情况,建议大家要注意对时间的把握,以免错过检察院抗诉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反诉的提起期间是多久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那么,反诉的提出期间是多久呢为你整理的资料如下:




  一、反诉的提出期间规定: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应准备证据举证期限又有什么意义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应该是考虑了到这一点。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二、反诉的一般构成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以上是就反诉的提起期间是多久作出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注意: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合作网站

安阳费用收取标准律师 北京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工程分包律师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北京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北京信用证诈骗罪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常德离婚律师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煤矿转让合同律师 广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合肥婚姻家庭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黄岛区刑事律师 济南毒品案辩护律师 嘉定刑事律师 昆明房产律师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兰州电信诈骗律师 柳州互联网合同纠纷律师 梅河口市刑事二审律师 南部县离婚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邳州律师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琼海刑事律师 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陕西刑事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上海网络众筹律师 绍兴损害名誉权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深圳投资并购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沈阳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四平玩忽职守律师 台山律师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盐池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