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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一般自首的刑罚裁量是怎样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Tags: 自首情节怎么认定,一般自首的刑罚裁量是怎样

  林上乾律师,温州资深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现如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很多,但是在案件中能够自首的并不多见,很多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也并没有悔罪的表现,不过一旦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具有自首的情节,是会影响量刑的。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一、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1、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


  投案动机体现了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应在论述从宽比例时充分说明。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不同,也体现出人身危险性不同,会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应重点阐述。是主动投案还是被盘问时投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投案也对从宽幅度产生重要影响,亦应重点论述之。


  2、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


  如实供述罪行的不同程度体现了被告人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会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有所区别,应向被告人说明利害,争取大的从宽幅度。


  3、悔罪表现


  自首情节中的悔罪表现应综合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充分说明悔罪表现好,应在比较大的从宽幅度内量刑。


  4、罪行的轻重


  一般情况下,罪行越重,自首从宽的比例相对就小,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可以不从宽处罚;反之,从宽的比例则可能相对较大。辩护律师应有足够的重视。


  二、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吗


  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三、自首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自首情节怎么认定的内容,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悔罪表现、罪行的轻重,都会影响到自首的情节认定,起不同的作用从宽幅度体现不同。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律师。





一般自首的刑罚裁量是怎样

  自首是我国法律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规定的,由于有了自首的规定所以是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破案率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自首的刑罚裁量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一般自首的刑罚裁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自首的刑罚裁量是怎样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处罚的一般规定。应当注意,我国刑法对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原则而非绝对从宽原则。绝对从宽原则是指应当从宽,而相对从宽原则是指可以从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况下都要予以人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个别情况下,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是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处罚的根据的,就可以不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较轻,刑法没有规定法定标准。我国刑法通论认为,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视为较轻之罪,否则就是较重之罪。


  二、自首条件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3]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可以适用自首的刑事案件,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三、自首可供自首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一般自首的刑罚裁量是怎样的全部内容。自首的进行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事情的,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多的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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